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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、中央軍委關于頒發(fā)保護海底電纜規(guī)定的通知
日期:2025-04-24 21: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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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
國務院、中央軍委關于頒發(fā)保護海底電纜規(guī)定的通知
隨著社會主義**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飛躍發(fā)展,在我國沒海地區(qū)、敷設了海底電纜。這些電纜對保證沿海島嶼**的戰(zhàn)備通信和黨、政、軍、民的通信起著重要的作用。但是,目前經常發(fā)現因艦、船錨泊,捕漁打撈等海上作業(yè),對海底電纜造**為的損壞,嚴重地影響了海底電纜和正常使用。
為確保電纜**,保證通信順暢,現頒發(fā)《保護海底電纜規(guī)定》。望結合各地情況,廣泛宣傳,認真貫徹執(zhí)行。 保護海底電纜規(guī)定
(一)保護海底電纜是加強海防建設的重要措施。各艦艇**、交通航運、水產打撈、海洋調查、沿海社隊等有關部門,要經常教育所屬人員明確保護海底電纜的重要意義,提高警惕,嚴防破壞。
(二)艦艇、商船、外輪等艦船錨泊,捕撈作業(yè),要避開敷設有海底電纜的禁區(qū)拋錨(靠近碼頭的海纜登陸區(qū)可搞水面浮體標志)。海底勘察的碼頭建筑等大型工程要事先和當駐軍領導機關聯(lián)系,以便采取相應措施,妥善解決。
(三)船錨或捕撈工具,因意外鉤到海底電纜時,應將電纜慢慢提到水面,取下船錨(或鉤掛物),查其確無損傷后把電纜放進海中;電纜提不到水面時,不得將電纜拖斷或砍斷,必要時可放棄船錨(或鉤掛物)。
(四)鉤到或損傷電纜均要在該處做好水面浮體標志,并將位置和受損情況及時報告當地政府領導機關,或有關部門負責處理。
(五)任何單位、船只和個人,不得擅自打撈、切斷、撤收和盜竊海底電纜,否則以破壞論處。
海底電纜遭受損傷或破壞后,當地公安、武裝部門應大力協(xié)助使用單位,迅速查清原因。如因工作失職或措施不當而造成損壞者,損壞單位應負責賠償并對肇事者進行批評教育,情節(jié)嚴重者應給予處分。